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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拖车费该个人承担吗,如果个人承担收费标准是多少?

    信息发布者:陈桉先生
    2017-03-30 14:54:38    来源:巩义市人民政府   转载

    时间:2017-03-02

    交通事故交警叫来拖车把车拖走属于行政执法扣押车辆吗?如果不属于行政执法扣押那在处理完事故后交警为什么要开具放车证,如果属于施救拖车为什么车主不能自己选择拖车公司?如果拖车收费那收费标准是什么,停车场收取500元是否乱收费。根据第五条规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2005年12月29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回复单位:市长信箱      回复时间:2017-03-13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河南省公安厅2012年3月31日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豫公通[2012] 73号),其中明确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无法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实施现场施救并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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